东莞社会保险缴费企业,东莞薪酬工资外包公司,东莞人才派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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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

为贯彻落实《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》(东府〔2023〕60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、《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》(东医保〔2023〕75号,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、《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东府规〔2026〕5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一、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参保缴费管理

除符合《办法》第二十条的特殊群体外,未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居民医保)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,可在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后,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相关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。

二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

参保人跨市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,按如下规定执行:

(一)参保人跨市流动,不得重复参保,不重复享受待遇。重复参保期间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以下简称职工医保)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;按规定确认本市为其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,以本市实际缴费优先计算缴费年限。

(二)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确认本市为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:

1. 最后参保地为本市;

2. 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本市;

3. 户籍所在地为本市且在本市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;

4. 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;

5. 符合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(三)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,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,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;不符合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,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行缴纳。参保人不愿意缴纳或无力缴纳的,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,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保留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,中途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,享受相应待遇。

(四)《细则》第九条第(一)项中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曾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”规定,明确其适用范围是曾参加本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参保人。

关于骏伯:

骏伯人力集团2003年成立,是人社认证5A级全国连锁人力资源服务商,持有人力资源、劳务派遣双正规资质,全国30省直营网点无转包,实现一地签约、全国同行。广东、江苏所有地级市均设立直营公司,深耕社保、公积金代缴、劳务派遣、薪资代发、业务外包等一站式服务。自研ERP信息化系统,实现对HR相关工作的专业化管理,配备专属人事顾问与专业法务团队,熟悉全国用工政策,为工厂、商贸、连锁企业提高工作效率、降低成本,防范社保申报、劳动仲裁各类用工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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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服务:全国人事(社保公积金)服务、劳务派遣、业务外包、灵活用工

联系电话:135-8596-4157(姚先生,微信同号)

办公固话:021-36352611/363526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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